关于印发《落实〈关于加强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建设进一步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实施推进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2-04-18 来源:科研保障中心

关于印发《落实关于加强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建设进一步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

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实施推进方案》的通知

京科发〔2016〕68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关于加强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建设进一步促进重大科研文件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634号),全面推动本市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我们研究制定了《落实关于加强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建设进一步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实施推进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20161226



落实《关于加强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建设进一步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

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实施推进方案


201412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为全面落实70号文,北京市颁布了《关于加强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建设 进一步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63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深入落实《实施意见》,全面推动北京地区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提高科研设施与仪器配置使用的社会效益,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实施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建立健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管理制度、标准规范、网络条件和工作机制,打破资源壁垒,优化资源布局,提高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服务水平。

二、工作思路

(一)制度推动,明确责任。组织制定《北京市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评价考核实施细则》以制度形式明确工作要求、管理流程以及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的职责。

(二)突出主线,分步实施。围绕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为主线,按照科研设施与仪器功能实行分级管理、分类共享,逐步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信息公开、开放服务、考核奖惩的全链条管理体系。

(三)全面管理,重在服务。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工作基础,加强统筹协调和分工协作,做到中央意见要求的,落实到位;本市的成功经验,总结提升;其他省区市已经突破的,借鉴参考;先行先试的政策,加强推进

三、主要任务和分工安排

(一)宣传和解读《实施意见》内容

1.利用各主流媒体、政府网站等宣传和解读《实施意见》内容。20167月底前完成信息发布。(市科委)

2.组织有关专家向各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集中讲解《实施意见》内容,明确《实施意见》确立的工作方向、实施办法和各责任主体的主要任务。201612月底前完成。(市科委)

(二)建设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信息系统

3.依科技部信息系统建设及数据报送要求,形成《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信息系统建设及数据报送规范》(试行稿)。20168月底完成。(市科委)

4.按照《实施意见》中提出的信息系统建设融科研设施与仪器的配置、管理、服务、监督、评价等功能于一体的要求,针对全市开放系统的建设要求,形成满足开放服务与管理要求的建设方案及项目立项审批。20173月底完成(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5.按科技部信息系统建设及数据规范要求,完成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信息系统的建设,并对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20176月底之前完成。(市科委)

6.组织并督促本系统符合条件的管理单位建设在线服务平台,并对接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信息系统。201710月底完成。(市教委、市质监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农委)

(三)推动科研设施与仪器纳入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信息系统

7.各主管部门形成本系统开放的管理单位名单,并组织填报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信息,逐步掌握北京市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建设、运行和开放共享情况。201612月底前完成管理单位存量资产的数据上报工作。(市教委、市质监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农委)

(四)实行分类开放共享服务

8.推动本系统的管理单位将分散或使用效率不高的科研设施与仪器进行集中集约管理。支持按照专业领域或仪器功能,推动形成专业化、网络化的科研设施与仪器服务机构群。此项工作持续推动。(市教委、市质监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农委)

(五)鼓励建立专业服务机构

9.督促并要求本系统的管理单位利用、委托或建立专业服务机构或第三方机构开展对外开放的促进和服务工作。20173月底前完成。(市教委、市质监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农委)

10.持续推动按专业领域或仪器功能,推动形成专业化、网络化的科研设施与仪器服务机构群。(市科委)

(六)搭建开放共享服务网络

11.将市属管理单位纳入首都科技条件平台,扩大科技资源对外开放服务量。20173月底前完成。(市科委牵头,市教委、市质监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农委、相关区参与)

(七)建立开放共享服务标准,强化对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激励

12.督促本系统的管理单位将开放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制订或完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的管理制度以及开放共享的绩效奖励制度,确定服务及收费标准,落实对服务收入及实验人员等绩效奖励。201612月底完成制度建设,持续落实管理制度及绩效奖励工作。(市教委、市质监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八)建立购置查重机制

13.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购置的查重工作流程。20171月底前完成(市财政局),持续开展购置查重工作。(市科委、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农委、市财政局)

(九)建立评价考核机制

14.建立《北京市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评价考核实施细则》。201612月完成。(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农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共同发布)

15.主管部门组织对本系统开放情况进行评价,并依评价结果进行督促改正。每年1月份组织评价。(市教委、市质监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农委、市科委)

16.汇总并与主管部门进行评价结果沟通。每年4月份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市科委、市财政局)

(十)完善后补贴政策

17.组织管理单位自愿加入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依据开放的绩效进行后补贴支持。每年9月底完成绩效后补贴。(市科委、市财政局)

(十一)发挥首都科技创新券作用

18.按照《首都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促进科技资源服务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此项工作持续开展。(市财政局、市科委)

(十二)实施中关村开放实验室建设工程

19.围绕产业发展和企业需求,推进中关村开放实验室建设。此项工作持续开展。(中关村管委会)

(十三)落实科研教学单位免税设备共享使用政策

20.对免税进口且在海关监管期内的科教用品和科技开发用品,经海关允许,用于其他单位的科技开发、科研教学活动的,免于补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此项工作持续开展。(北京海关)

(十四)开展大型仪器设备租赁费、使用费出资入股试点

21.在满足正常教学科研需要的前提下,市属高等学校向企业提供非海关监管的大型仪器设备的租赁、使用服务,可与企业协议约定将企业应向高等学校支付的租赁费、使用费折算为股权,作为高等学校向企业的投资。此项工作持续开展。(市教委、市财政局)

(十五)鼓励引导市属国有企业实施开放共享服务

22.鼓励和引导市属国有企业按照北京市关于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的标准和相关政策实施开放共享服务,市科委视情根据信息填报情况对具备条件的管理单位仪器开放共享情况进行考核评价。此项工作持续推动。(市国资委、市科委)

(十六)完善工作机制

23.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协调会议制度。20169月完成。(市科委牵头,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农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中关村管委会、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参加)

(十七)明确主体责任

24.督促管理单位建立或完善开放制度。201612月完成对管理单位的要求,并持续开展督促整改。(市教委、市质监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农委、市科委、市财政局)

(十八)加强督导落实

25.加强对全市落实工作的协调与督导,组织全市开放工作的评价,公布开放共享评价结果。对开放效果不好、用户评价不高的管理单位,在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信息系统中予以记录,并限期整改。此项工作每年4月底前完成。(市科委、市财政局)


附件

《关于加强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建设 进一步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

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工作落实分工及进度安排



原文链接:北京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关于印发《落实〈关于加强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建设进一步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实施推进方案》的通知(京科发〔2016〕68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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